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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了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地区的新办生产性企业,是否需要分别向国地税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五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发放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