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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如何确定?
根据
《
国家税务局关于
印花税
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
国税发〔1991〕155号
)
第四条规定:“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为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用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对有些凭证使用不规范,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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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1]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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