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政策性搬迁新旧政策如何衔接?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以2012年10月1日为限,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之前签订搬迁协议且已完成搬迁的,继续执行118号文件,不考虑50%的标准,不需按照40号公告报送清算表。
(二)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三)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