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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分设成两家独立法人,请问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哪些资料?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依据上述两条规定,贵公司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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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订版)
【国务院令第6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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