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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生产企业在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时,应提供什么样品?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
消费税
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税函〔2006〕373号
)
规定:“一、生产企业在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的当月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应同时提供卷烟样品,包括实物样品、外包装(如条、筒及其他形式的外包装)、单包包装。提供样品的具体数量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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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6]3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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