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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
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
国税发[2003]89号
)规定,
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
。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
。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
。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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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税发[2003]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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