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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放的取暖补贴需要交纳个得税?

根据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包括独生子女费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过按照青地税函〔2007〕230号文件,取暖费可以扣除一定标准再缴纳个得税。

一、问:个人所得税允许税前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差旅费补助、取暖补助的标准是什么?
答:1、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按照上月职工工资总额20%的比例缴纳,个人按照职工上月工资收入的8%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统一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9%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比例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3、失业保险: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不低于5%,不超过12%。青岛市2006年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8574元。(具体征税规定按照财税[2006]10号文件执行)
5、差旅费补贴:
(1)伙食补助费: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2) 公杂费: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3)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4)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
6、取暖补助(机关事业单位)
正市—1130元/人.年
副市、正局—900元/人.年
副局—790元/人.年
处级—680元/人.年
科级—570元/人.年
科员及以下—490元/人.年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900元/人.年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680元/人.年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70元/人.年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490元/人.年
工人—490元/人.年
(注:上述标准仅供参考,实际扣除标准以政府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