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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规定,


第十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