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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公司的名义替他出口一批货物并申报退税,我不用承担任何风险,包括质量问题的风险,收款风险等,有没有税收风险

根据2017年2月24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 文月寿在线访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上述情况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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