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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应如何处理查补所得税款?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
规定:“第二十七条 ……总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下同)的50%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计算的分摊比例,分摊给各分支机构(不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缴纳,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查补税款就地办理缴库;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具体的税款缴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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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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