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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中介费能否在计征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五条规定:“获取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对中介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的上述报酬,应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