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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支机构均在我市汇总纳税企业,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的问题?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鉴于目前市局已开发市内汇总纳税系统的监控查询系统,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年报时,已就分支企业的申报情况进行单独申报反映,因此为减少工作量,简化手续,方便纳税人,将《关于总分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1年第4号)中关于“分支机构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加盖受理专用章,退还总机构一份,并为其出具《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的规定,改为不再向纳税人出具纸质《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而是通过汇总纳税监控系统出具电子《确认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通过查询系统,对分支机构未申报情况应及时处理。上述工作由各局户籍管理岗根据《关于总分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1年第4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市局将通过监控查询系统对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确认单》出具和分支机构未申报处理情况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