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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演员或运动员以个人或团体名义,来我国从事文艺演出和体育表演取得收入,有何免税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国家体委关于来我国从事文艺演出及体育表演收严格依照税法规定征税的通知》(国税发〔1993〕89号第一条规定:“凡外国或港、澳、台演员、运动员来华、来大陆从事文艺、体育活动,符合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免税条件的,应由主办单位提供我国同对方国家政府间文化、体育交流协定或计划(含由中国各单项体育协会对外签定的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性体育比赛或体育表演的协定或计划),并附报按照上述协定或计划签署的演出或表演合同,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按税收协定有关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