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事项描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符合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条件的,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减免性质代码:10012701
本事项为地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税务机关要求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
原件 |
2 |
|
2 |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3 |
安置的残疾职工名单(各月)及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4 |
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应注明全体职工的个人明细情况)。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5 |
职工名单,安置残疾人名单及岗位安排,符合安置比例及相关条件的用工情况说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6年第4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