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事项描述】
对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对符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8
本事项为地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税务机关要求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
原件 |
2 |
|
2 |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3 |
开山填海整治或废弃土地改造前的图纸、图片及其他能够证明目标土地整治或改造前状态的证明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4 |
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滩涂、泽塘、山地等废弃土地的批复文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6年第4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