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事项描述】
纳税人专门经营农产品和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符合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条件的,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减免性质代码:10019901、10019902
本事项为地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税务机关要求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一)必报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
原件 |
2 |
|
2 |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3 |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二)条件报送资料
1. 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报送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面积比例专项说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6〕第4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12号)规定,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