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
【事项描述】
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纳税人符合上述减征资源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和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减免性质代码:06064006
本事项为地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初次申报衰竭期煤矿减税项目时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
原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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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减税条件的煤矿名单及有关资料 |
原件 |
1 |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2.
在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增加,但符合减税条件时,纳税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增加而不符合减税条件时,纳税人应停止享受减税政策。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