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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符合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条件的,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核准。程序如何办理

  • 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土地增值税优惠
  •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01日

  • 【事项名称】
    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土地增值税优惠
    【事项描述】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符合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条件的,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核准。
    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4
    本事项为地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原件

    2

    2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原件

    1

    加盖公章

    3

    开发立项及房地产权属等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核对后退还

    4

    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原件

    1

    5

    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等证明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核对后退还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温馨提示】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