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土地增值税优惠
【事项描述】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符合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条件的,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8
本事项为地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税务机关要求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
原件 |
2 |
|
2 |
房地产权属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3 |
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4 |
扣除项目金额证明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 |
原件 |
1 |
|
5 |
政府部门将有关旧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2.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