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优惠
【事项描述】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纳税人符合免征、减征资源税优惠条件的,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核准。
减免性质代码:06011601、06129902
本事项为地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
原件 |
2 |
|
2 |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
原件 |
1 |
加盖公章 |
3 |
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明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温馨提示】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