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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是否可以作为境外已纳税额进行抵免?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四、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但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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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16. 不应作为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情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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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条第二项规定是指,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地区)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不属于对方国家的应税项目,却被对方国家(地区)就其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对此,企业应向征税国家申请退还不应征收的税额;该项税额还应包括,企业就境外所得在来源国纳税时适用税率高于税收协定限定税率所多缴纳的所得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