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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税务机关与企业不能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有关资料和非事实性信息如何处理?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五十五条规定:“……终止谈判的,双方应将谈判中相互提供的全部资料退还给对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六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与企业不能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税务机关在会谈、协商过程中所获取的有关企业的提议、推理、观念和判断等非事实性信息,不得用于以后对该预约定价安排涉及交易行为的税务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