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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机关负责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和发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规定:“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本通知适用于所有转制文化单位。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五、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