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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对于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提供的复印件资料有哪些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十五项规定:“《管理办法》及本公告中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资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的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后,将原件退回,留存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