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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的外币所得应按哪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十条规定:“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依照税法第十条的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 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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