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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是否属于跨境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跨境应税行为
增值税
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
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属于跨境应税行为,应照章征收
增值税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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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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