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开具
【事项描述】
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本事项为国税业务。
【受理部门】
省税务机关指定部门(场所)
地址:省税务机关指定部门(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省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省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在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本事项。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报送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
原件 |
1 |
|
2 |
进口货物报关单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出口的货物免予提供 |
3 |
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4 |
加工贸易手(账)册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5 |
说明文件及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出口企业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收回方式出口的,如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 |
注: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试点地区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只提供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电子数据,纸质凭证和纸质申报表留存企业备查。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