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
【事项描述】
纳税人(车主)《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予以补办。
本事项为国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具体办理时限要求。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一)必报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 |
原件 |
1 |
(二)条件报送资料
1. 内地居民在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提供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发证机关为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
原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2 |
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3 |
车辆合格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在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提供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
原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2 |
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3 |
车辆合格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3. 组织机构在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提供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
原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2 |
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3 |
车辆合格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4. 内地居民在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提供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发证机关为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
原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2 |
《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5.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在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提供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
原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2 |
《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6. 组织机构在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提供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
原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2 |
《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件办理本事项。
2.
纳税人办理本业务时,若需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属于国产车辆的,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属于进口车辆的,提供车辆电子信息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