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
【事项描述】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委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本事项为国税业务。
【受理部门】
省税务机关指定部门(场所)
地址:省税务机关指定部门(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省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省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具体办理时限要求。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报送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
原件 |
1 |
|
2 |
出口货物报关单 |
原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出口的货物免予提供 |
3 |
出口发票 |
原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
4 |
税收通用缴款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以及生产企业本年度发生退运的,不需提供 |
5 |
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
原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涉及委托出口货物的企业提供 |
注: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试点地区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只提供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电子数据,纸质凭证和纸质申报表留存企业备查。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