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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由销售方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开具。程序如何办理

  • 丢失增值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
  •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26日

  • 【事项名称】
    丢失增值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
    【事项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由销售方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开具。
    本事项为国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具体办理时限要求。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

    复印件

    1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