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
【事项描述】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并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后,税务机关依申请为其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本事项为国税业务。
【受理部门】
省税务机关指定部门(场所)
地址:省税务机关指定部门(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省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省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并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
原件 |
1 |
|
2 |
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 |
原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3 |
出口货物报关单中非“出口退税专用”联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出口的货物免予提供。 |
4 |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
原件 |
1 |
|
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注: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试点地区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只提供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电子数据,纸质凭证和纸质申报表留存企业备查。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
【温馨提示】
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来料加工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