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事项描述】
中国税收居民为享受中国政府与缔约对方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待遇,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构成中国税收居民以及内地居民纳税人为享受内地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税收安排,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申请,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
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受理部门】
省税务机关指定部门(场所)
地址:省税务机关指定部门(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省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省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具体办理时限要求。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报送资料】
(一)自然人纳税人提供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
原件 |
3 |
|
2 |
居民身份证或护照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3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际停留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无住所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提供 |
4 |
申请年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完税证明 |
复印件 |
1 |
如在境内未交税,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
(二)企业纳税人提供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
原件 |
3 |
|
2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3 |
申请年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完税证明 |
复印件 |
1 |
如在境内未交税,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
【温馨提示】
纳税人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件办理本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