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事项描述】
委托出口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委托方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本事项为国税业务。
【受理部门】
省税务机关指定部门(场所)
地址:省税务机关指定部门(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省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省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委托方自该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报送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
原件 |
1 |
|
2 |
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注: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试点地区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只提供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电子数据,纸质凭证和纸质申报表留存企业备查。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