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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为其开具。程序如何办理

  • 完税证明开具
  •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26日

  • 【事项名称】
    完税证明开具
    【事项描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为其开具。
    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具体办理时限要求。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一)非自然人事后开具完税证明提供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税务登记证》(副本)

    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核对后退还

    (二)自然人事后开具完税证明提供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有效身份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核对后退还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温馨提示】
    纳税人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件办理本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