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完税凭证换开、重开
【事项描述】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或重开。
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具体办理时限要求。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一)非自然人事后换开完税证明提供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2 |
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 |
原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二)自然人事后换开完税证明提供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2 |
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 |
原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三)非自然人事后重开完税证明提供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2 |
纳税人完税凭证持有联次遗失声明资料 |
原件 |
1 |
(四)自然人事后重开完税证明提供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2 |
纳税人完税凭证持有联次遗失声明资料 |
原件 |
1 |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温馨提示】
纳税人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件办理本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