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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投资收益科目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4602  投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所实现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投资的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投资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 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二)出售或到期收回短期债券本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 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的成本,贷记“短期 投资”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 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三)持有的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按期确认利 息收入时,按照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 贷记本科目;持有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投资,按期确认利息收入时,按照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出售长期债券投资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本息,按照实 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债券初始投资成本和 已计未收利息金额,贷记“长期债券投资——成本、应计利息”科目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或“长期债券投资”、“应收利息”科目[分 期付息债券],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 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五)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 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单 位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 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 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但以 后年度又实现净利润的,单位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 额等后,恢复确认投资收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 目,贷记本科目。

(六)按照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有关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 参见“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七)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或贷记本 科目,贷记或借记“本期盈余”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