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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研发支出科目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1703  研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发生的各项支出。 建设项目中的软件研发支出,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分别“研究支出”、“开发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三、研发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先在本科目归集。 按照从事研究及其辅助活动人员计提的薪酬,研究活动领用的库存 物品,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管理费、间接费和其他各项费用, 借记本科目(研究支出),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库存物品”、 “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固定资产累计折 旧”、“银行存款”等科目。

期(月)末,应当将本科目归集的研究阶段的支出金额转入当期 费用,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研究支出)。

(二)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先通过本科目进行归 集。按照从事开发及其辅助活动人员计提的薪酬,开发活动领用的库存物品,发生的与开发活动相关的管理费、间接费和其他各项费用,借记本科目(开发支出),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库存物品”、 “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固定资产累计折 旧”、“银行存款”等科目。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完成,达到预定用途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本科目归集的开发阶段的支出金额,借记“无 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开发支出)。

单位应于每年年度终了评估研究开发项目是否能达到预定用途, 如预计不能达到预定用途(如无法最终完成开发项目并形成无形资产 的),应当将已发生的开发支出金额全部转入当期费用,借记“业务活 动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开发支出)。

自行研究开发项目时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 交增值税”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预计能达到预定用途的研究 开发项目在开发阶段发生的累计支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