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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科目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1802  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计提的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和累计摊销。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所对应公共基础设施的明细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月计提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时,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额,借 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按月对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的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使用权 进行摊销时,按照应计提的摊销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贷 记本科目。

(三)处置公共基础设施时,按照所处置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价 值,借记“资产处置费用”、“无偿调拨净资产”、“待处理财产损 溢”等科目,按照已提取的折旧和摊销,借记本科目,按照公共基础 设施账面余额,贷记“公共基础设施”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提取的公共基础设施折旧和 摊销的累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