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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资产处置费用科目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5301  资产处置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经批准处置资产时发生的费用,包括转销的被处置资产价值,以及在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或者处置收入小 于相关费用形成的净支出。资产处置的形式按照规定包括无偿调拨、 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毁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 失核销等。

单位在资产清查中查明的资产盘亏、毁损以及资产报废等,应当 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再将处理资产价值和处理 净支出计入本科目。

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的处置,按照相关资产科目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处置资产的类别、资产处置的形式等进行明

细核算。 三、资产处置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不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的资产处置

1.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处置资产时,按照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借 记本科目[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的, 还应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公共基 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处 置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 住房”、“其他应收款”、“在建工程”等科目。

2.处置资产过程中仅发生相关费用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借记 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3.处置资产过程中取得收入的,按照取得的价款,借记“库存现 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处置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本科目 或贷记“应缴财政款”等科目。

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二)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的资产处置

1.单位账款核对中发现的现金短缺,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报经 批准核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单位资产清查过程中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 房等,报经批准处理时,按照处理资产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待 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财产价值”科目。处理收支结清时,处理过 程中所取得收入小于所发生相关费用的,按照相关费用减去处理收入 后的净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 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本期盈 余”科目,贷记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