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