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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加工物品科目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1303  加工物品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自制或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品的实际成 本。

未完成的测绘、地质勘察、设计成果的实际成本,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自制物品”、“委托加工物品”两个一级 明细科目,并按照物品类别、品种、项目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 算。

本科目“自制物品”一级明细科目下应当设置“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其他直接费用”等二级明细科目归集自制物品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专门从事物品制造人员的人工费)等直接费 用;对于自制物品发生的间接费用,应当在本科目“自制物品”一级 明细科目下单独设置“间接费用”二级明细科目予以归集,期末,再 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和方法,分配计入有关物品的成本。

三、加工物品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自制物品

1.为自制物品领用材料等,按照材料成本,借记本科目(自制物 品——直接材料),贷记“库存物品”科目。

2.专门从事物品制造的人员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 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自制物品——直接人工),贷记“应付职工薪酬” 科目。

3.为自制物品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 本科目(自制物品——其他直接费用),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银行存款”等科目。

4.为自制物品发生的间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本科 目(自制物品——间接费用),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 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 摊销”等科目。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生产人员工资、生产人员工时、机器工时、耗 用材料的数量或成本、直接费用(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或产品产量 等进行分配。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分 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5.已经制造完成并验收入库的物品,按照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包 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直接人工费用、其他直接费用和分配的间接 费用),借记“库存物品”科目,贷记本科目(自制物品)。


(二)委托加工物品

1.发给外单位加工的材料等,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委 托加工物品),贷记“库存物品”科目。

2.支付加工费、运输费等费用,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 目(委托加工物品),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 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3.委托加工完成的材料等验收入库,按照加工前发出材料的 成本和加工、运输成本等,借记“库存物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委托加工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