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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固定资产科目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1601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固定资产的原值。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三、固定资产核算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

(一)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当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 核算,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核算。

(二)以借入、经营租赁租入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科 目核算,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

(三)采用融资租入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通过本科目核算,并 在本科目下设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

(四)经批准在境外购买具有所有权的土地,作为固定资产,通 过本科目核算;单位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境外土地”明细科目,进 行相应明细核算。

四、固定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1.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 本,借记本科目,贷记 “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前通过“在建 工程”科目核算,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购入固定资产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在取得固定资产时,按 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科 目[需要安装],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付账款”[不含质量保证金]、“银行 存款 ”等 科 目, 按照 扣留 的 质量保 证 金 数 额 ,贷记 “ 其他 应 付 款”[扣留期在 1 年以内(含 1 年)]或“长期应付款”[扣留期超过1 年]科目。 质保期满支付质量保证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时,按照在建工程成本,借记本 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 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3.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 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 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不需安装] 或“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付 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照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 安装调试费等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银行存款”等科目。

定期支付租金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 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 科目。

4.按照规定跨年度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参照融资 租入固定资产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 [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 输费等,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 其差额,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的,按照名义金额,借记 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 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6.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 [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 输费等,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 其差额,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7.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参照 “库存物品”科目中置换取得库存 物品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取得时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 值税”科目。

(二)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

1.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 通常情况下,将固定资产转入改建、扩建时,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借记“固 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为增加固定资产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改建、扩建 等后续支出,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 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固定资产改建、扩建等完成交付使用时,按照在建工程成本,借 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2.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 为保证固定资产正常使用发生的日常维修等支出,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 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处置固定资产,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报经批准出售、转让固定资产,按照被出售、转让固定资产的 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的折旧,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本科

目;同时,按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处置过 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 “应缴财政款”科目。

2.报经批准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的折旧,借 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被处置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