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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1021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货币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异地开立银行账户,将款项委托 本地银行汇往异地开立账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库存物品”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本地银行时,根据银行 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按照取得的银 行本票、银行汇票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使用 银行本票、银行汇票购买库存物品等资产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 记“库存物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余款或因本票、汇票超过 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按照退款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本科目。

(三)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信用卡,按照交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用信用卡购物或支付有关费用,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单位管理费用”、“库存物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单位信用卡在使用过程中,需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按照续存金额, 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单位应当加强对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及时办理结算,对于 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转回, 并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实际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