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规定,
第二十六条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 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声明、摘要和评估明细表上通常不需要另行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