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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事业收入科目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4101  事业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不包括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事业收入的类别、来源等进行明细核算。 对于因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应当在本科目下单设“非同级财政拨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三、事业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采用财政专户返还方式管理的事业收入

1.实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事业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 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 目。

2.向财政专户上缴款项时,按照实际上缴的款项金额,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收到从财政专户返还的事业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返还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采用预收款方式确认的事业收入

1.实际收到预收款项时,按照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

2.以合同完成进度确认事业收入时,按照基于合同完成进度计算 的金额,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采用应收款方式确认的事业收入

1.根据合同完成进度计算本期应收的款项,借记“应收账款”科 目,贷记本科目。

2.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 科目。

(四)其他方式下确认的事业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 “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上述(二)至(四)中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 交增值税”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