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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应收账款科目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1212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提供服务、销售产品等应收取的款项,以及单位因出租资产、出售物资等应收取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务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应收账款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 单位发生应收账款时,按照应收未收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事

业收入”、“经营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涉及 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收回应收账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 目,贷记本科目。

(二)应收账款收回后需上缴财政1.单位出租资产发生应收未收租金款项时,按照应收未收金额, 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

收回应收账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 目,贷记本科目。

2.单位出售物资发生应收未收款项时,按照应收未收金额,借记 本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

收回应收账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 目,贷记本科目。

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四、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生不能收回的迹象,应当计提坏账准备。

(一)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照 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按照核销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 贷记本科目。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二)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金 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收回后应当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进 行全面检查。

(一)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照 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按照核销金额,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 贷记本科目。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当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二)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金 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