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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盘亏、毁损或报废的固定资产,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盘亏、毁损或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照待处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 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固定资 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


2.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各类资产

(1)转入待处理资产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财产价值)[盘亏、 毁损、报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的,还 应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公共基础 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库 存物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在建工程”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报经批准处理时,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财产价值)。

(2)处理毁损、报废实物资产过程中取得的残值或残值变价收入、 保险理赔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库 存物品”、“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处理 毁损、报废实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处理净收 入),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处理收支结清,如果处理收入大于相关费用的,按照处理收入减 去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贷记“应缴财政 款”等科目;如果处理收入小于相关费用的,按照相关费用减去处理 收入后的净支出,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 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