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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预提费用科目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2502  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应付款项,如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应付的租赁费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长期应付款的类别以及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长期应付款时,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支付长期应付款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 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 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三)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长期应付款,应当按照规定 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经批准核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 收入”科目。

核销的长期应付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四)涉及质保金形成长期应付款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固定 资产”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支付的长期应付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