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政府储备物资科目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1811  政府储备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控制的政府储备物资的成本。 对政府储备物资不负有行政管理职责但接受委托具体负责执行其存储保管等工作的单位,其受托代储的政府储备物资应当通过“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政府储备物资的种类、品种、存放地点等进行明细核算。单位根据需要,可在本科目下设置“在库”、“发出” 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政府储备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政府储备物资取得时,应当按照其成本入账。

1.购入的政府储备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 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 科目。

2.涉及委托加工政府储备物资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照“加工 物品”科目。

3.接受捐赠的政府储备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 科目,按照单位承担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 “零余额账户用款 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4.接受无偿调入的政府储备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 记本科目,按照单位承担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零余额账户 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无偿调拨净 资产”科目。

(二)政府储备物资发出时,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因动用而发出无需收回的政府储备物资的,按照发出物资的账 面余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2.因动用而发出需要收回或者预期可能收回的政府储备物资的, 在发出物资时,按照发出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发出),贷记 本科目(在库);按照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收回物资时,按照收回物资 原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在库),按照未收回物资的原账面余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按照物资发出时登记在本科目所属“发出”明细科目中的余额,贷记本科目(发出)。

3.因行政管理主体变动等原因而将政府储备物资调拨给其他主体 的,按照无偿调出政府储备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 科目,贷记本科目。

4.对外销售政府储备物资并将销售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 的,发出物资时,按照发出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 科目,贷记本科目;实现销售收入时,按照确认的收入金额,借记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等科目。 对外销售政府储备物资并按照规定将销售净收入上缴财政的, 发出物资时,按照发出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 目,贷记本科目;取得销售价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金额,借 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照销售价款大于所承担的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

(三)单位应当定期对政府储备物资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 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政府储备物资盘盈、盘亏或者报废、毁损, 应当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 行后续账务处理。

1.盘盈的政府储备物资,按照确定的入账成本,借记本科目,贷 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