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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保障性住房科目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1831  保障性住房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保障性住房的原值。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保障性住房的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保障性住房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保障性住房在取得时,应当按其成本入账。

1.外购的保障性住房,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 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外购的保障性住房,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 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自行建造的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时,按照在建工程成本,借记 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保障性住房,按照估计 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3.接受其他单位无偿调入的保障性住房,其成本按照该项资产在 调出方的账面价值加上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确定。

无偿调入的保障性住房,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发 生的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 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4.接受捐赠、融资租赁取得的保障性住房,参照“固定资产”科 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与保障性住房有关的后续支出,参照“固定资产”科目相 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按照规定出租保障性住房并将出租收入上缴同级财政,按照 收取的租金金额,借“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

(四)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处置保障性住房,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 理:

1.报经批准无偿调出保障性住房,按照保障性住房已计提的折旧,借记“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按照被处置保障性住房账面余额, 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同时,按 照无偿调出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借记“资产处置 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报经批准出售保障性住房,按照被出售保障性住房的账面价值, 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按照保障性住房已计提的折旧,借记“保 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按照保障性住房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同时,按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出售过程中 发生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应 缴财政款”科目。

(五)单位应当定期对保障性住房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发生的 保障性住房盘盈、盘亏、毁损或报废等,参照“固定资产”科目相关 规定进行账务处理。